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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又抢劫 自首赔偿获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09:5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升运)兴业县城隍镇大西村人黄某卫,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能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事实,属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其未满18周岁。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日前,玉林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对黄某卫从轻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6月12日晚,黄某卫伙同黄某柱在兴业县城隍市场见到与黄某柱有矛盾的覃某信,便用刀将覃某信砍至轻伤。2006年5月7日晚,黄某卫伙同他人窜到兴业县石大公路黑石矿路段,持刀对骑摩托车经过的陈某文进行威胁,抢走陈某文的摩托车一辆,价值4500元。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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