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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形势要求增强环境执法能力 区域督查为环境执法壮声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11:04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高杰

  随着国家环保总局分别在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地区设立5个环保督查中心,以加强跨省区域和流域环保督查工作,区域督查带来了环境执法的一系列新变化。

  华东地区环境执法与督查工作座谈会近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国家环保总局、华东环保督查中心与来自华东地区的环保厅局长、环境监察局长和环境监察总队长、支队长等,就如何强化区域督查进行了深入探讨。

  大家认为,长期以来,受一些地方少数领导干部及强势利益集团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扰普遍存在,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能力薄弱。设立区域督查中心正是一种增强环境执法能力的积极探索。

  与会代表在畅谈区域督查中心的作用时认为,区域督查中心的督查对象有两个:一是各地的地方政府,主要监督其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不走样”;二是监督地方环保部门,如果其未能有效履行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甚至出现失职、渎职等情况,将依法受到责任追究。当谈到区域督查中心工作与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系时,华东环保督查中心主任高振宁用了12个字进行表述,即“目标一致、工作共同、成效相融”。

  “区域督查中心的设立,加快了跨界污染解决进程”,成为与会代表的一个共识。大家认为,当前,华东地区已进入经济发展加速期、环境污染高发期,导致各类污染事故频发,尤其是跨省市区域和流域的污染纠纷不断。区域督查中心的设立,在查处跨界污染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维护了一方的安定。

  当谈到2007年华东区域督查重点工作时,高振宁认为,主要将开展环境监管调研,掌握辖区基本情况。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跨省界污染纠纷敏感部位、国家审批建设项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现状4项专项调研;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每季度对辖区内各省、直辖市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开展新建项目督查,及时掌握新建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时调查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同时做好国家环保总局叫停项目的督查督办工作;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参与环保专项行动等。2007年,华东环保督查中心还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参与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做好跨省界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以及辖区内重大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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