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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撒野”最高罚30万 哈市加强起重机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12:5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孙殿喜

  本报讯针对23日哈市香坊区海富山水文园AG1号楼工程塔吊发生的恶性机械事故,哈市建委对哈市在建工程塔吊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全面检查,共查出11台不合格设备。同时还下发通知指出,擅自调整安全装置的施工单位将被停工,还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23日,哈市香坊区市建五公司施工的海富山水文园AG1号楼工程塔吊在吊运钢筋过程中发生折臂两处的恶性机械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哈市建委安全站现场查验,初步判断为塔吊在吊运钢筋过程中超载,且力矩限制器失效、未发挥作用。据了解,近年来,哈市发生多起塔吊因超载作业造成塔身或塔臂折断的恶性事故,导致多人伤亡。对此,哈市建委安全站从28日起对哈市在建工程塔吊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全面检查。

  此次共检查特种设备52台,其中合格设备41台,不合格设备11台。目前这些不合格设备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设备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投入使用;塔吊力矩限制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失灵或被人为调整失效;标准节之间连接螺栓松动;塔吊基础不同程度存在积水、基础螺栓不同程度被腐蚀;钢丝绳破损等。

  对此,哈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塔使起重机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哈市各施工单位立即对所有塔吊等起重设备开展自检自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认真整改,未整改合格或整改不认真的,其起重设备一律停止使用。同时,对于已经检测、核验合格的塔吊等起重设备,施工单位严禁擅自调整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凡擅自调整力矩限制器或作业前未进行安全装置查验即投入使用的,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停工,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链接:

  因存在严重问题,下列工程予以曝光:

  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美晨家园玫瑰1号工程,项目经理王旭元;

  黑龙江省富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施工的美晨家园玫瑰2号工程,项目经理丹晓光;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盟科观邸C区7号工程,项目经理袁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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