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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体业者达成出兑营业店面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12:5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史志强

  哈尔滨市冯涛用22万元兑下一间制作牌匾的美术社,可是刚营业不久,环保局工作人员就来了,对冯涛说,这间美术社曾经因噪声问题破坏环境,已经对其做出了处罚,现在正处于履行处罚阶段,环保部门要求冯涛履行处罚,缴纳罚款近万元,冯涛大呼上当,认为原出兑方没有交代过被处罚的情节,这是欺诈。

  兑店惹麻烦

  据了解,环保部门接到群众投诉,经过走访调查,发现鸣鸣美术社在制作产品过程中污染环境,不符合环保要求。2005年12月27日,环保部门责令这家美术社的经营者整改。

  但李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2006年1月鸣鸣美术社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06年1月送达给了李鸣。但正在这个行政处罚处于强制执行之际,由于被噪声污染群众的继续上访,工商局已明确告知李鸣美术社将被取缔,美术社已经不能继续经营了,这种状态下,2006年9月1日李鸣却将美术社出兑给了冯涛。

  冯涛了解这个经过后,认为李鸣在出兑美术社过程中从没有提到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事,这带有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兑店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李鸣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的兑店协议为无效合同;要求李鸣返还兑店价款22万元。

  出兑方否认欺诈

  接到诉状的李鸣认为,冯涛对其经营的美术社非常了解,看到鸣鸣美术社的效益非常可观,在兑店前多次提出要兑店,之后双方签订的兑店协议,内容合法,应当依法履行。冯涛对美术社整改及罚款的事实在兑店之前是知到的,而且他也告诉过冯涛,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庭审中,李鸣说,环保部门只是对鸣鸣美术社以前生产、工作行为作出一种行政处理,不能以此认定现在的生产及工作违法。冯涛接收的是美术社,不是接收李鸣的生产、工作行为。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李鸣还出示了冯涛曾长期、多次与其有业务往来,清楚李鸣经营状况很好,这也是双方签订出兑协议的前提。

  原告诉求被驳回

  受案法院审理该案后,最终驳回了冯涛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5年12月,鸣鸣美术社在哈尔滨一居民楼内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印刷加工车间,当地保护局对其作出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美术社于2006年1月3日前予以改正。但美术社逾期没有整改,2006年2月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了罚款8000元处罚。可是美术社没有向环境保护局交纳罚款,环境保护局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环境保护局向工商分局发出关于建议对鸣鸣美术社等单位查处函,建议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在没有办理环保执照的同时,不要核发工商临时执照,已发的在年检时应不予再换发。

  原告冯涛与被告李鸣达成出兑美术社意向,冯涛向李鸣交纳了220000元。李鸣为冯涛出具了收条。双方约定,美术社交接时期为2006年9月1日,9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它事项由李鸣负责。9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事务由冯涛负责处理。现在,原告冯涛以工商部门对将不予更换执照并予以取缔为由,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美术社个体业主虽系被告李鸣,但李鸣为原告冯涛出具收条说明其已同意将美术社出兑给原告冯涛,双方签订的兑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美术社作出的处罚只是针对其以往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冯涛可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故原告冯涛主张被告李鸣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驳回冯涛诉讼请求。

  对该案法院有关人士认为,如果通过评价冯涛在经营过程当中产生噪音,他将为此负出相应责任。如果通过评价不产生噪音污染,先前近万元的环保处罚应由李鸣承担,该案可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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