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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一万元黄金“溜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15:00 新民晚报

  抵不住购房送黄金的诱惑,出巨资购下住房。但因后来没有取得黄金赠品,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前天,闵行区法院以逾期付款为由,驳回林先生索取价值1万元的黄金等诉请。

  广告诱人

  协和公司是“上海康城”小区开发商。2004年11月,公司在媒体上刊载广告:“现提前推出全新一期单元,先登记先选房;认购者获珍贵钻石。约定时间内支付楼价20%或以上,签署预售合同及按揭合同可获钻戒一枚;约定时间内支付全部楼价可获价值1万元黄金(2房)。”

  诱惑难挡,林先生以总价62.4万余元认购了2房的商品房1套,并获得钻戒和项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2004年12月8日前,林先生以现金方式支付房价款12.5万余元,已支付的定金8000元可冲抵房价款;2005年1月8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房价款10万元。另外,林先生在1月23日前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39.9万元。

  贷款延期

  但林先生到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时,因单位出具的月收入金额低,不符合贷款条件,银行不予受理。林先生便于2005年6月8日到另一家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同年6月28日,银行向他发放了上述贷款。之后,林先生到协和公司索取约定的黄金,却遭到拒绝,遂诉诸法院。

  被告称,林先生未按时支付房款,不符合赠送黄金的条件。

  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被告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被告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林先生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全部房款。林先生首次办理贷款不成是自身原因造成,对因此发生逾期贷款的情形应有所预见,应及时补足房款。其诉请不符合约定,不予支持。

  通讯员杨克元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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