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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未过户拒付中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08:57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金先生通过房产中介购房后,以煤气尚未过户为借口,拒付中介费。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令他支付中介费7880元以及相应滞纳金。

  去年12月3日,经中介公司牵线,金先生向陈先生购买闵行区疏影路上的一套房屋,房价78.8万元。然而,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金先生却以煤气尚未过户到他名下拒交中介费7880元,结果被告进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金先生已在居间介绍下,与买受方陈先生订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产权已过户至买受方名下。由于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将煤气过户问题列为居间服务内容,故金先生以此拒付中介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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