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炒股擅用账户资金被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14:30 新民晚报

  李刚佳受托替人做股票,私自将委托人的股票和资金从账户中挪出,委托人张华美发现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刚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经侦查发现只是民事纠纷后解除了对李的取保候审。李刚佳认为张华美的报案行为对他构成侵权。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李刚佳的诉讼请求。

  账户资金不翼而飞

  李刚佳早年涉足股市。1997年初,李的女儿就读于长宁区某幼儿园。李刚佳常常和幼儿园老师张华美“谈股论经”。当年3月起,张华美为股票交易投入5万元资金,委托李刚佳操作。

  李刚佳受托操作股票期间,曾购入东方明珠转配股。1998年年初,张华美发现东方明珠股票涨了,便和李刚佳联系是否可以将此股票抛售,可他却支支吾吾不予回复。张老师觉得情形不妙,便立刻到证券交易所查询,这才发现李刚佳用她账户内的资金已私自作了多笔交易,且交易账户内股票及资金不翼而飞。情急中张老师到李刚佳家中向其追讨账户中的钱款,李刚佳于同年5月、6月分两次归还了部分钱款后便杳无音信,尚余3万多元没有给她。

  警方介入追回钱款

  张老师向长宁公安分局报案,警方随即对李刚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扣押了李刚佳现金10万元作为保证金。通过警方的帮助,张老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3万余元。1999年6月,警方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对李刚佳解除取保候审。

  事发后,李刚佳认为张华美的报案行为给他造成精神上、经济上的损失,要求张华美对其赔偿。纠葛了多年以后,李刚佳始终未能如愿得到赔偿。去年11月,他将张华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庭驳回侵权诉求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构成侵权责任必须满足4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张的报案行为是因为账户内资金消失,现李刚佳未提供张系恶意控告的证据,也未提供自己挪用张名下账户资金系得到授权并事先告知等证据,即使李受托操作股票交易也不等同可以擅自将他人账户内资金挪出,并作与委托事项无关的用途。因此,张的报案行为不具有恶意,不构成侵权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李刚佳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通讯员梁志明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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