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合同后要及时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02:00 大连晚报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醒市民容易忽略的问题

  签订商品房合同后要及时备案

  ■首席记者 孔庆蕾 张晓昭

  本报讯昨天,在春季房交会专为市民举行的讲座现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向市民强调了商品房买卖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问题,冯律师认为是购房者经常忽略的问题。

  冯律师说,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即使进行了合同备案,那么房屋开发商没有权利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而房地产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也没有权利将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要求查封。冯律师举例说,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一个购房者在2005年购买了位于甘井子区的一个商品房,当时签订了合同,双方也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因为没有将合同交到交易市场进行备案,开发商的一个债权人就认为这还是开发商的房屋,就请求对其进行查封,此事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非常苦恼的。

  冯律师说,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都要求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要将双方的合同进行备案,若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备案,在示范文本中又没有明确的约定,冯律师建议购房者在合同中要有相应的约定。

  此外,购房者还有一个渠道就是到房地产交易市场查询,如果发现没有备案可以要求开发商及时办理备案登记,避免了开发商迟迟不办备案登记带来的潜在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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