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两个探头一“瞎”一“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02:00 大连晚报

  安两个探头 一“瞎”一“花”

  法院判决监控器安装公司给消费者退还货款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潘某所在的单位同我市某公司签订了一桩闭路监控器供应及安装合同,没想到,这家公司给他们安装的闭路监控器的两个探头 ,一个“瞎眼”,另一个是“白内障”。潘先生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废止合同,退回货物,退还货款。

  潘某的单位准备安装闭路监控器,经过打听,与我市某公司签订了闭路监控器材供应及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约定,由这家公司负责购买安装,效果必须达到清晰,并免费提供系统保修、维护及技术服务。这家公司安装完毕后,2006年6月,在没验收的情况下,潘某就支付了19635元。在使用过程中,潘某发现,该闭路监控系统中的两个探头,有一个已经不能使用了,属于“瞎眼”,而另一个探头图像不清晰,属于“白内障”。潘某多次要该公司进行维修,但据潘先生说,这家公司一直没来修。后来,潘某发现这家公司提供的设备型号与合同规定的型号不相符。2006年7月,他先后给该公司发过两次特快专递,让该公司来解决,但该公司一直没出现,之后,他将这家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于今年2月受理了这个案件。这家公司有自己的说法,在完成了闭路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后,双方对闭路监控系统进行了验收,验收时有原告父亲在场,并且他还签字确认了,他们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义务,潘某没有事实和依据说明闭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有效。被告认为设备因缺乏除尘,影响图像清晰度,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但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维修保养后,设备能够达到图像清晰的效果,而且仍有一个探头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潘某与被告签订的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起10日内向被告退回闭路监控系统工程设备。被告向潘某返还购买闭路监控系统工程设备款人民币14635元。考虑到原告使用了设备一段时间,应支付一定的费用,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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