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中国海关”的竟是中国货 上海一公司被判违反买卖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19:51 云南日报

  新华社上海4月1日电(张志慧)上海两家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发生纠纷:买方认为合同约定的货物应当是进口废不锈钢,卖方却辩解合同并未明确是进口货物。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中有“进入中国海关”的措辞,可以认定货物应当为进口货物。

  2006年6月,原告飞龙实业公司需要一批进口的废不锈钢,于是和被告海图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至于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在货到中国上海或宁波或其他口岸办完进入中国海关手续后3天内买方付清”。当年9月,飞龙公司被通知去验货,却发现货物并非进口废不锈钢,数量也不足,飞龙公司立即要求海图公司出示清关手续等证明,却遭到了拒绝。飞龙公司由此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双方买卖合同,要海图公司归还25万元预付款,赔偿损失。

  飞龙公司认为,虽然合同并未明确是进口废不锈钢,但关于付款方式中有“进入中国海关”的表述,以及从原告承诺5年内只委托被告公司采购英国、德国、俄罗斯等国的废金属货品等相关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是进口废不锈钢。被告海图公司则认为,在没有特别指明的情况下,就是一般的废不锈钢,至于5年内委托国外采购的条款,被告公司认为只是双方的合作意向,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中货品一栏虽仅约定为废不锈钢,但是协议中有“办完进入中国海关手续后”等约定,根据一般常理可以推定合同项下的货物为进口货物,否则不会采用此类措辞,由此,法院认定,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货物应当为进口废不锈钢。

  由此,法院认为被告海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协议,被告海图公司返还原告飞龙公司25万元预付款及利息损失300元,付给原告飞龙公司逾期交货赔偿金132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合同标的是合同内容中最基本的要素,如果约定不明确,事后很难再协商,也较难推定。因此,在日常的各种签约行为中,人们对于合同标的应尽可能予以明确,以避免发生类似于本案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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