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欠条没拿钱法院判不必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00:30 大连晚报

  一女士在熟人出具的6000元借条上签字引起一场官司

  写欠条没拿钱 法院判不必还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陈女士与卖房人、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陈女士将定金1万元交给中介公司代保管。陈女士只带了4000元现金,交付后中介公司出具了一张发票。陈女士后来在熟人孔先生出具的6000元借条上签字。事后,孔先生打官司要求陈女士还款,但陈女士否认实际借过钱。日前,市中院经审理,根据发票款认定该借款未实际发生,判决陈女士胜诉。

  去年9月,陈女士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房屋卖方签订了

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购房之日起买主将1万元定金交给中介方代为保管。签完合同后,陈女士身上只有4000元现金,当场交付后,在孔先生拿出一张6000元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房屋中介公司给陈女士开具了一张4000元定金的发票。

  事后,孔先生让陈女士还钱但没有结果,孔先生将陈女士告上法庭。面对着当庭原告出示的有自己签名的借条,陈女士承认曾在这张借条上签字,但没有实际拿到钱,自己当时是为了顶替亲戚交付购房定金,应该由自己的亲戚还钱,这里可能存在着欺骗自己的嫌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女士的抗辩理由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法院不采纳。判决被告陈女士偿还孔先生借款6000元。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认为,在陈女士尚欠6000元定金未付的情况下,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孔先生将借款6000元实际交付给了陈女士,因此应当认定该借条上写明的借款没有实际发生。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日前,市中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孔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孔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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