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的房子无产权证,中介未尽“审查”义务2万“斡旋金”返买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00:30 大连晚报

  想买的房子无产权证,中介未尽“审查”义务 2万“斡旋金”返买主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我市的于某要买房子,应中介公司的要求,交了2万“斡旋金”,结果发现自己要买的房子居然没有产权证,他要求返回2万“斡旋金”遭到了拒绝,他们打官司到了法院。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回“斡旋金”2万元。

  据于某介绍,他在去年3月26日看中了一套房子,就和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斡旋金协议”,于某为此向那个中介公司交纳了2万元的定金。之后,于某发现这个中介公司在多处环节存在欺诈行为,特别是卖方林某的房子,根本没有房屋产权证。于某要求中介返还定金2万元。

  而中介称,于某签协议时的2万元“斡旋金”已转化为定金,并且已交付卖方林某手中。同年5月10日于某将合同取走,中介方按协议已履行,不存在欺诈行为,于某提出的买卖无效部分,应向卖方林某主张,与他们居间服务无关,所以不同意于某的请求。于某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中介公司作为买卖房屋中介的房间人,应向买方提供具有权属证书的房屋。法院查明,林某因抵债取得的房屋,没有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居间合同也无效。因合同无效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中介作为居间方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没有尽到向于某的告知义务,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

  最近,法院一审判决该中介公司返还原告于某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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