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受伤反成了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00:30 大连晚报

  工地干活受伤反成了被告

  某公司以没签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受伤者是为其干活;法院一审驳回某公司的诉讼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外地来连务工者武某在一建筑工地干活时摔伤,由于武某没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不承认武某为其干活,还把他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一回事?

  49岁的武某是辽宁省建平县农民。2004年10月,他经黄某介绍,来到深圳某建设公司在大连承包的工地干外墙装饰铝塑板安装,黄某是该施工工地的施工管理员,黄某安排武某等几个人的活,并代领工资再发给武某等人。深圳某建设公司没有与武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1日,武某在5楼安装外墙铝塑板时,坠落受伤,医生诊断为腰骨双下肢截瘫,左胸两根肋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耻骨骨折等。

  2005年1月,武某来到沙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找黄某作了调查笔录。2006年12月,由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定,认定武某与深圳某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深圳某建设公司将武某起诉至沙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的裁定结果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公司与被告武某存在着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武某的委托律师称,武某为原告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接受原告公司的劳动管理,原告付给其劳动报酬,所以,武某与原告公司建立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

  法庭经过调查,对证据进行了多方查证,采信了被告武某提供的证据,认定现场施工人员的证言笔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做的电话录音及文字记录,原告施工管理人员的自认笔录,长途电话的通话明细单,法院调取的调查笔录等多个证据紧密地形成了一条证据链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被告武某在原告承建的施工工程中,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在判决书中称:《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部分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务工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难以取得有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用工单位,要按《劳动法》的规定用工,一切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必将得到法律的制裁。

  今年3月上旬,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建设公司的与武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