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缴罚款记12分”旧规昨起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04:0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编者按:经过修订的全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昨起施行,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老规定相比,对于交通违法记分的改动引人注目。从今天起,本版分上下篇讲解新旧规定中记分的不同之处。

  “逾期不缴罚款记12分”旧规取消

  新规:“超过三个月不缴罚款或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不再记12分。

  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如果逾期不缴罚款,将产生“加处罚款”和“强制执行”的后果。

  提醒:逾期不缴纳罚款,以前要记12分,而现在已不记分,看起来处罚已大大放宽。但是,逾期后每天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仍要按日计算,累计起来很可能是一笔不少的钱。因此,反正早晚要缴罚款,还不如及早处理掉。

  “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后果很严重

  新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不再记12分。

  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99条的补充规定还特别说明,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不听劝阻强行通行,不但可能被罚200元至2000元,还可能同时被处最多15天的拘留。

  提醒:“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最高可罚款2000元并拘留15天。这样的处罚已经够重的了,想来驾驶人毫无必要因为不再记分而去触犯这条“红线”。

  “使用他人驾照开车”参照无证驾驶处罚

  新规:“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再记12分。

  解释:在执法实践中,“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很难认定:当事人可以说驾照是捡来的,自己并没冒用。进一步说,问题不在于当事人所持的驾驶证属于谁,而是到底有无驾驶资格,如果一个人连驾照都没有,还怎么记他的分?

  提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还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如果驾驶人无法出示本人的驾驶证,交通管理部门将除了依法处罚,还要将其车辆拖走。

  “驾照被暂扣还开车”仍会被罚款拘留

  新规:“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记12分调整为记6分。

  解释:之所以调减为记6分,同样是考虑到驾驶人并非完全不具备驾驶人资格,只是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暂时剥夺了开车的权利。也同样因当事人明知故犯,仍有给予一定处罚的必要。

  提醒:对有这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不但要处以200元到2000元的罚款,还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另外,一次性记6分也是一个较高的分值。因此,劝告驾驶人切勿因分值减少而冒风险。

  “公路客运车辆超载20%以上”要受重罚

  新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分由6分调高为12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一次记6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3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一次记2分。

  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一步明确: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对超员2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处以高额罚款的同时,一次性记12分,暂时剥夺驾驶员的驾驶权利,这对于避免群体性死伤事故很有必要。

  提醒:在原有的记分办法中,对客车超员情形划分不够详细,新记分办法按车辆性质和超员比例区分了不同的记分等级,体现了执法的合理和公平。

  市交管局宣传科陈培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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