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万元买房,没拿到“赠品”1万元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04:48 东方早报

  付全部楼价可获价值1万元的黄金,买家因此心动订购了一套“上海康城”商品房,但索取“黄金”遭拒,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林先生逾期付款为由,驳回后者索取1万元黄金的诉请。

  2004年11月,“上海康城”的开发商协和公司在媒体上刊载了一则广告,内容有关《上海康城海岛名宅》住房的销售。按照广告上的说法,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楼价20%或以上,签署预售合同及按揭合同均可获一枚钻戒,而购买两房房型的业主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全部楼价,开发商赠送价值1万元黄金。

  于是,林先生以总价62万余元认购了1套2房商品房,并获取了钻戒和项链。签约后,林先生按约支付房款23万多元,余款近40万元则由林先生至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但后因林先生单位出具的月收入金额低,不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对此不予受理。林先生便在2005年6月8日,重新到上海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并获取了贷款。林先生随后向协和公司索取黄金,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协和公司交付价值1万元的黄金。协和公司称林先生因贷款逾期没按时支付房款,不符合赠送黄金的条件,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协和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但本案中,协和公司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林先生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房款。虽然林先生最终成功办理了银行贷款,但时间已过了约定日期。林先生对此可能发生逾期贷款的情形应有所预见,并应即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按时补足房款,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林先生诉求1万元黄金并补足差价的诉请,不符合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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