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达公司原老总判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07:3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 通讯员刘军)本报曾经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的“炎达公司一房多卖”案,近日,市二中院经过慎重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韩某某未提出上诉。

  经查,韩某某于1996年9月在开发区工商局注册了天津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6月,炎达公司与天津市有机合成厂签订房屋改造协议,双方约定,由炎达公司出资,将有机合成厂宿舍平房改建为砖混结构居民楼,炎达公司负责拆迁居民的动迁、还迁安置和新建住房的分配。1999年1月至2003年5月,炎达公司将应安置还迁居民的23套房屋对外销售,收取售房款人民币153.376万元。同时,炎达公司还重复销售其他商品房49套,收取售房款人民币445.4332万元。炎达公司在改造有机合成厂宿舍平房工程中,重复销售房屋总计72套,收取售房款人民币共计598.4708万元。当还迁居民和购房居民要求炎达公司履行合同时,韩某某以签订还款承诺或开出无法兑现的支票相推托,拒不归还房款。2004年5月,市工商局以虚报注册资本为由,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炎达公司及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韩某某作为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重复销售商品房,致使还迁居民和购房居民无房入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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