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公干22天被算作“旷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08:57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栾吟之 通讯员 封雪冬 杨民剑)薛女士外出联系工作22天,却被公司算作旷工,并遭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后4年里,她先后申请仲裁,还数度上法庭,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讨回公道。

  “旷工”22天被辞退

  2000年初,薛女士到本市一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业务部门领导。

  2001年12月,该公司开始采用自行研发的电子考勤系统,要求员工上下班考勤。2003年初,公司在对前一年考勤记录进行统计时,认定薛女士缺勤50天,其中病假28天,旷工22天。公司根据旷工3天予以辞退的规定,与薛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合同有效期内的违约责任,补偿薛女士4个月工资。

  对于公司的决定,薛女士感到非常委屈,她认为,在所谓旷工的22天里,自己都在外联系工作。为此,她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起诉并提供电子考勤表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表系直接证据,于是判决支持公司的主张。薛女士不服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经抗诉讨回公道

  去年下半年,薛女士来到杨浦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后发现诸多疑点。

  第一,出勤明细表中没有列出薛女士未出勤的22天的具体事由和日期,因此不能认定这些天一定是旷工;第二,公司考勤主要依据电子考勤表与外出登记簿,但外出登记簿的登记时间混乱,记载不完整,无法相互印证;第三,薛女士的工资单上并无因旷工等原因被扣款的记载,显然与该公司有关规定相悖;第四,既然公司是因薛女士违纪而与她解除合同,为何又要支付给她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呢?

  由此可见,法院认定薛女士旷工22天主要证据不足,检察院遂启动抗诉程序,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终审判决信息科技公司与薛女士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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