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29类场所禁止“吞云吐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16:2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4月2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实习记者赵庆珠)《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从4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29类场所将禁止吸烟。

  根据该条例规定,在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学校的教室等教学活动场所,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在影剧院、音乐厅、游艺厅、歌舞厅,候车(船、机)室和售票厅,室内体育场(馆)、商场(店)、网吧,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营业厅等公共场所以及各单位的会议室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将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共场所违反上述规定,不开展禁止吸烟活动的,宁波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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