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施新的《警车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17:0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4月2日消息 (记者邵立肃 郑轶 通讯员卢学民)记者今天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从昨天起,四川省新的《警车管理规定》已经开始实施。

  当前,警车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是定期检验率普遍偏低,有的车长期不参加定期检验,事故隐患大;二是有的警车登记后擅自改变车身颜色,违反外观管理规定;三是有的警车擅自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长期不向省车管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四是有的警车将号牌随意挪用,甚至将警车号牌挪用在报废车、暂扣车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个别单位甚至将警车号牌连同车辆一同转卖,影响恶劣;五是一些单位将警车车门上部门简称涂掉,不便识别与监督。为了强化警车的使用和管理,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公安机关警用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等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因此,为彻底解决好警用车辆无牌无证或牌证不全,套挂、挪用警车号牌,将警车外借、转卖给非警车使用单位或个人,非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标志等问题。

  新的《警车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省车管所)具体负责办理全省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二、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对全省公安机关警车实行定编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编制,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研究确定。三、各市(州)公安局在《警车号牌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的部门是各市(州)公安局装备财务部门,审查单位负责人名单应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省公安厅在《警车号牌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的部门是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单位负责人”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警车的自编号填写在《警车号牌审批表》“备注”栏的右下角,并加盖编号部门印章。四、成批申请警车(含公安民用专段车)注册登记时,为避免大批车辆往返于成都与各地,同一型号且同一外观的车辆可只安排一辆至省车管所进行查验确认并替代其他车辆安装号牌后照相,其余车辆的查验确认工作委托当地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拓印膜与实车比对符合规定后粘贴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背面,查验民警和受托车管所须分别骑缝加盖个人执法名章和车管所业务专用章。 当成批警车达到20辆以上时,可预约省车管所派员上门开展车辆查验、照相或注册登记服务。未前往省车管所进行查验、照相或注册登记的车辆,若属非免检车辆,应在当地车管所辖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安全技术性能。五、各市(州)警车注册登记核发警车号牌后,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委托各市(州)车管所具体负责。对于换涂2004式警车外观、原行驶证由省车管所收存归档后,各地车管所无凭据录入打印检验有效期的车辆,各地车管所凭省车管所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原行驶证复印件录入打印检验有效期。省级部门警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由省车管所负责。六、警车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的,应当向省车管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警车退役、转移到非警车使用单位或者报废,应当凭省级主管部门的退役或报废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分别向省车管所申请办理转出、转移(过户)或注销登记,交回警车牌证。七、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系统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上对警车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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