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拆迁过渡费 应遵照协议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18:03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呼市新闻热线3339111消息(实习记者 石全心)昨日,家住呼和浩特市县府街艾博银河港湾小区的马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的新房还没有入住,但开发商已经要求居民退还剩下的过渡费了。

  据马先生介绍,2005年12月份,原住房拆迁时,开发商给了他们一次性18个月的过渡费。到今年1月20日,房地产公司以房屋修建完毕为由,要求他们退还多余的过渡费用;而马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的水、电、暖气管道还没有接通,也没有入住,开发商要求他们退还多余出5个月的过渡费是否合理?

  内蒙古家泽律师事务所的丁换生律师认为,对于

开发商要求居民退还过渡费的情况,首先要根据当初户主与开发商的过渡协议中规定的情况出发,如果协议中具有具体的规定,户主就应该退还多余出的过渡费用;而如果协议中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那么户主在水、电、暖管道没有接通和正式入住的情况下,还属于过渡期,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但对于过渡期中出现的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相关法律也没有明文的规定,双方应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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