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因旷工被开除22年后要索赔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0:40 大连晚报

  22年前因旷工被开除 22年后要索赔15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该男子诉讼原单位理由于法无据,依法驳回其起诉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 22年前,一男子因旷工被单位开除,22年后他把单位告上法庭,理由是单位没有移交自己的档案,他请求法院判令单位赔偿自己各种损失15万元,但法院认为他的诉讼于法无据,驳回了他的诉讼。

  据了解,李某原是我市某单位的职工。1985年,因为旷工,李某被单位除名,档案放在单位里。1992年,该单位更名,1994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该单位由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兼并,其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大连某公司。李某以该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他各种损失158652元。

  今年3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公司的委托律师、辽宁华府事务所于为民律师认为,李某在1985年4月9日被原单位除名,单位一直为原告保存档案,之后曾通知他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但李某没有配合,后来该公司登报通知李某来办理有关手续,他也未来办理,为此公司按照有关程序已将其档案移交至大连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在这件事上,单位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应该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此案中,虽然李某称2006年11月15日曾向单位主张过相关权利,但因单位当庭否认,李某也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且单位于2006年11月7日为李某办理了档案移交手续,因而对于李某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原告要求单位赔偿其工资及其他福利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3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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