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上庭证据今朝涂改再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0:50 大连晚报

  昔日上庭证据今朝涂改再用

  细心法官看出猫腻,这名再次上庭为女儿讨要学费的母亲一审被判败诉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苏女士(化名)离婚后,17岁的女儿在北京某私立中专学习舞蹈,学费高昂。苏女士为给女儿争到学费,将前夫起诉到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学费。但由于苏女士伪造证据,昨天,法院一审判决苏女士败诉。

  2003年,苏女士代表女儿将前夫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承担每年2万元的高额学费的一半。在法庭上,苏女士出示了北京某中专的收费凭证。苏女士前夫同意适当增加抚养费,但提出当初女儿上私立学校,并没有与他协商,也未经过他的同意,他拿不起这样的高额学费。法庭经过审理,决定比照公立高中的学费为依据,同年9月判决被告将女儿原来每月100元抚养费增至380元;支付女儿学费3500元。

  今年1月,苏女士再次代表女儿将前夫告上法庭。西岗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苏女士在法庭上说,离婚后,女儿一直与其生活在一起,自己下岗后靠政府低保生活。为了女儿在北京学习舞蹈,自己将房子都卖了,现在已将房款花光,没有能力支付已读高三的女儿的学费及生活费。苏女士还称,被告从2005年6月起开始便不再给抚养费。从2004年至2007年,女儿每年学费2万元,苏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半学费累计4万元(每年1万元)。被告则在法庭上说,其从2003年9月法院判决后,每月都支付380元抚养费。至于学费,他不同意负担,因为这个学校是民办的,不是国家办的,他是个工人,拿不起这么高的学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女儿所上的学校出具的交款人存根4张等,证明每年的学费是2万元。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时间为2004年3月12日和2004年9月1日的交款人存根中的日期是涂改而成,法官还发现,这两张存根的复印件在2003年西岗区法院在审理苏女士代理女儿向前夫提起诉讼时,已经在法庭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过。另外一张2005年9月3日的交款人存根的年份及交款人系涂改而成;再有一张2006年9月3日的交款人存根的年份是涂改而成,并且印章过于浅淡无法辨认。另外,一张2004年9月4日的收据无收款单位印章。法院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能确认,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教育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昨天,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苏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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