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侵害方不能分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1:54 扬子晚报

  家住南京市的梁先生于2000年认识一女子冯欣,双方在认识后不久便开始恋爱。当时梁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冯欣提出要在购房合同上加上她的姓名,正处于热恋之中的梁先生也没多想就同意了。虽然冯欣的名字也在购房合同上,但实际上从首付款到其它贷款都是由梁先生一人承担的。2005年,梁先生与冯欣结婚了,婚后冯欣才告诉丈夫说她之前曾经有过一次婚姻,没领结婚证,但已经有个2岁的女儿。去年年初,冯欣回老家办理了解除事实婚姻的手续。虽然如此,梁先生还是想和她离婚。梁先生打来电话,想知道如果现在提出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配?女方有没有可能从他这里得到财产?

  记者就梁先生的问题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梁先生可以提出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因为冯欣在和梁结婚前,就有了事实婚姻,那么梁先生能够以对方与他人有事实婚姻而又与他结婚,属于重婚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如果法院判定婚姻无效,那么就不存在房产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另外,《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郭君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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