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1:54 扬子晚报

  订立遗嘱的方式很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有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假如一位老先生订立的遗嘱是打印的,然后再签名,这份遗嘱算不算数呢?老先生驾鹤西去了,但因为这份打印遗嘱,他的一对儿女却要对簿公堂了。

  打印遗嘱埋下隐患

  去年8月,家住南京的李老先生的病情加重了,自知将不久于人世,老先生找来了3位朋友订立遗嘱。李老先生向其中一个名叫张能的朋友口述了遗嘱,由张能记录,另外两人作见证。遗嘱中,李老先生决定在去世后将遗产都留给儿子李明。随后,李老先生请张能将这份遗嘱打印出来。张能将打印好的遗嘱交给李老先生。在确认无误后,李老先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张能等3人也都签了名。

  3个月后,李老先生去世了。料理完父亲的后事,李明和妹妹李红就开始分配父亲的遗产。李明出示了父亲的遗嘱,这让本应平静下来的家庭又掀起了轩然大波。李红坚持这份遗嘱不是按父亲的意愿所立。她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而且遗嘱里居然没给母亲留下应有遗产,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但李明、张能和当时在场的两位见证人则坚持该遗嘱是李老先生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亲自过目后签了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为此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

  兄妹为遗产各执一词

  李红认为,李老先生遗嘱的主文部分并不是由他亲笔书写,也不是请见证人代为书写,而是由机器打印的。《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但父亲立遗嘱的方式在《继承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李红坚持父亲的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分割。而李明则认为,李老先生的遗嘱虽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并不能因为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否认其存在。李老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口述好,再交由朋友代为打印,而由朋友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而且,请张能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李老先生的这份遗嘱应该是有效的。妹妹李红不同意这种观点,协商无果,她表示将于近期提起诉讼。

  律师:可视为代书遗嘱

  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记者咨询了几位律师,并综合了他们的意见。律师认为,这份遗嘱可以看做是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并非指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就李老先生当时的情况来看,判定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弄清几个问题。第一,李老先生当时所患的疾病是否使得他无法书写,如果当时他已经无法进行书写,那么这份遗嘱应该可以被看做是代书遗嘱。第二,两位见证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见证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有利害关系,那么他就没有见证的资格。如果李老先生立遗嘱时的情况符合上述几点情况,那么这份遗嘱就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

  实习生 郭君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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