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标准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2:4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晓明

  某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燃气公司煤气费一年多,燃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燃气费及滞纳金。然而,被告对每日高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计算方法提出了质疑。日前,嘉定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燃气公司的诉请。

  拖欠煤气费产生滞纳金

  嘉定区某房地产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自2004年上半年起一直无故拖欠燃气费用,燃气公司发出催收单,没有任何回应,此后燃气公司多次催讨,房产公司均不为所动。

  燃气公司只得按相关规定中止供应燃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燃气公司提供的发票证明,房产公司自2004年上半年起拖欠燃气费用1.2万余元,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除了偿还本金,用户还应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金额为7600余元。因此,燃气公司要求房产公司支付燃气费及滞纳金共计约2万元。

  千分之三标准引争议

  但7600余元滞纳金遭到被告的质疑。记者从嘉定法院了解到,因拖欠燃气费产生如此高额的滞纳金,在此前审判实践中也比较罕见。

  对这笔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法律界人士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燃气使用合同,违约金的计付标准就应当按燃气条例的规定来计算,对滞纳金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燃气条例系地方法规,不能规定民事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付标准,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明显高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一般计付标准,不应参照。

  法院认为,被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及时支付煤气使用费。因被告有拖欠行为,还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故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滞纳金标准有法可依

  记者昨日致电上海市燃气管理处进行咨询。相关负责人答复记者,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是经市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逾期不支付的,燃气销售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约金;逾期六个月仍不支付的,经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燃气销售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用户。”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如果要更改滞纳金的标准,同样也要由市人大进行审议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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