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放行杆下走行人也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2:40 新闻晨报

  □记者毛懿通讯员严剑漪

  晨报讯记者昨天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法院接连判决了两起车辆放行杆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去年1月18日下午,在上海工作的日本人远藤小姐拜访客户后,准备走出浦东陆家嘴某大厦的后门。“我看到放行杆在我头部上方约20厘米处,而且还在上升,我就想穿过去。谁知刚走到放行杆下面,杆子就突然落下来,砸得我头晕目眩、血流满面。”远藤小姐在法庭上说。

  物业公司表示,放行杆上写有“禁止行人穿越、违者后果自负”,地面上也有车行道和人行道出口的标志,远藤小姐选择车行道出口,正面撞上放行杆,与他们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人应行走在人行道内,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远藤小姐没有这样做,对自己的受伤后果应负一定责任,法院只支持远藤小姐提出的部分赔偿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8000元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今年36岁的安先生也遭遇了“砸头”险情。去年6月2日晚上,安先生骑车从朋友家出来,途经小区门口时看见有辆卡车出去,于是紧随其后想“一同过关”,就在安先生经过时,栏杆突然放下,狠狠击中安先生的右上额头及面部,安先生当即倒在地上。“那天晚上卡车开出小区后,我们放下横杆,天色昏暗中根本没有注意到还有人骑着自行车跟在后面。”小区保安回忆道:“不管怎样,自行车进出小区门口都应该下车推行,这在小区门口是有警示标志的。”

  法院认为,安先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只需承担80%的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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