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经适房将记入信用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7:3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扬)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除了要将已购的经济适用房退出,这种骗购行为还要记入个人信用档案,限制以后购买保障性住房。这是记者从市建委获悉的。

  近日,一起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案件在市建委与公安部门的联合调查中浮出水面:3名购房者通过中介公司取得伪造证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被追回。从事违法中介活动的北京浩鸿金信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刘建英被拘留,公安部门正在对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今年年初,市建委发现有3名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周某、李某、东某的申购材料异常,疑有骗购行为,遂于1月18日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3名购房者通过非法房屋中介张某、闻某等,欲冒充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房。

  据调查,2006年,张某、闻某二人将3名购房者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交给北京浩鸿金信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刘建英,周某等3名购房者为此支付了5到10万元不等的“中介费”。之后,由刘建英伪造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北京市重点工程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等材料,周某等3人利用伪造的手续与天通中苑的开发商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房款。

  “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鉴定查实,3名购房人的补偿协议和审核表均系伪造,审核表上盖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和‘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陶然亭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两枚印章均系伪造。”市建委负责人介绍说,“目前,这3套被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被追回,浩鸿金信总经理刘建英以及从事非法中介活动的张某、闻某等4人已被依法拘留,公安部门正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这位负责人强调说,今后凡查实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都要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限制其购买保障性住房,已购的经济适用房要追回;骗购者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伪造公文、印章等触犯有关法律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RJ047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