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不知情 房子却易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物权法》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房产,因其不仅是人们主要的物质财富,也是赖以生存的场所。认定房产的所有权,以房地产管理机构的登记发证为准,即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与产权证相应的房产就归谁所有,产权享用人可以自住出租,还可以出售兑现。正因为产权证决定房屋的归属和处分权,有人就煞费心计地通过申领补办、交易过户等手段,将别人的房产改换到自己名下,然后再抛售牟利。类似的房产侵占案在各地都有发生。为保证房屋不动产的安全性,《物权法》在专门篇章里加重了房地产登记发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中,相继有人将房地产管理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取消侵权违法的房产交易,并撤销经交易而变更产权人姓名的房屋产权证,把房子还给真正的主人。

  董某就是其中之一。他竭尽积蓄在本市奉城新村买了一百多平方米的住房,然后与妻子一起南下东莞创业。登记在他名下的这套住房交由儿子居住。忽然有一天,来了一批人说要购买该房,故先来看看。这个情况被住在邻近的董某哥哥得知,一通电话,董某大吃一惊:“莫非是儿子胡作非为,瞒着他在卖房产。”房子可是老来栖居之地,董某心急火燎地赶回上海。

  事态更加出乎意外:这套房子已经过房产交易,产权属于他人。董某奇怪了:房产买卖要有产权证、产权人的身份证,还必须产权人亲自到场,而两证都在他的手中,本人也不知情,房子怎么就交易过户了呢?

  三查两查,事情有了眉目。原来他的儿子受到他人的金钱引诱,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合谋上演了这起侵占房产案。他们先杜撰了房屋产权证遗失的事实,再花钱制作了假的董某身份证,然后冒名顶替董某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了房屋产权证,有了房屋产权证及以上行骗方式后,他们以65万元的交易价将这套房过户到那个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名下。幸好,董某发现时,房子还未来得及再一次转手。

  由于双方手中都执有这套房的产权证,要保住财产,董某唯有通过诉讼来确认房屋所有权。

  本报记者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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