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中假”离婚案终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8:55 半岛都市报

  本报4月2日讯(记者胡进宇)去年7月,城阳居民吕女士将刘华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房产。不服城阳法院“同居关系成立”的一审判决,刘华又提起上诉,提出吕女士是冒充妻子在和他打官司,这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案却牵出了“假中假”(本报去年12月24日曾报道)。日前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同居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吕女士只得到刘华一处网点房50%的房款。

  去年7月,城阳居民吕女士以“吕桂珍”的名义起诉了刘华,称刘华以假结婚证骗取了她的信任,保持了所谓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他们两人共同购买了两处房屋,吕某要求法院解除两人夫妻关系,并分割两处房产。去年12月,城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成立,从照顾妇女利益的角度考虑,诉讼请求里提及的两处房产中的网点房归“吕桂珍”所有,住宅房归刘华所有。同时刘华向“吕桂珍”补偿3750元。

  不服一审判决,被告刘华提起了上诉,而这起“真假离婚”官司又牵出了假中假————刘华称原告吕女士根本不是“吕桂珍”,是冒用了前妻的身份在和自己打官司。同时,刘华的前妻也出来作证,刘华与自己始终住在一起,不存在与吕女士同居的情况。女方要告男的重婚,男方要告女方诈骗,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即使双方同居生活成立并且用共同所得购置财产,在认定财产归属上,也只能作为普通的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我国对违背社会道德价值评判标准的同居关系根本否认的体现,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财产往来不可能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应区别对待。”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无须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进行审查,对财产归属的判断按普通公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市中院认为,原审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进而认定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共同财产”不当,应予以纠正。

  在审判此案过程中,法院认为,吕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居住房的交易过程,因此此处房产与她无关。刘华认可吕女士曾以“吕桂珍”的名义交纳了7万余元的部分房款用于购置一处网点房,但提出是委托其办理。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此处网点房的争议情况,因此法院只能通过综合证据推定,该处房产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各占50%。

  市中院据此对这起复杂的假中假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两处房产均归刘华所有,但刘华应向吕女士支付其中一处网点房50%的评估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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