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记分方法分值调整两种逾期不缴罚款行为不再扣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9:55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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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交管部门获悉,公安部最新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调整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新的《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分标准》从本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从原有的51项减为47项,一次记12分的从原来的7项变为4项,记6分的从7项增为12项,记3分的从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从13项减为12项。

  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而原来“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这三项行为将不再进行记分处罚。

  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5种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行为,由原来的记1分处罚改为记2分处罚。

  此外,还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新增记3分处罚的行为是“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2分处罚的行为是“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在新增加和提高分值的记分标准中,其中有几条交通违法行为比较常见:一是上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给车辆驾驶人记6分的处罚;二是对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由原来的记2分处罚改为记6分处罚。要引起注意的是,从4月1日起,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也将被记3分,驾驶证在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原规定要记12分,现在只记6分。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记者 张 扬(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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