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张银行卡换来3年刑 退了赃款还"倒贴"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0:07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杨枫 通讯员晓理)发现取款机内他人遗失的银行卡,修改密码并悉数取出存款4.56万元,自以为“捡了漏宝”的彭某,被江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且被处罚金5万元。

  2006年10月23日15时许,27岁的彭某在交通银行三阳路支行电子取款机里取款。他刚准备将卡插进取款机,发现里面有张未取出的卡,彭某见四周无人,便尝试改动该卡的密码,没想到竟成功了!彭某迅速抽出银行卡离开。

  随后,彭某先后从交通银行保成路支行和宝丰路支行,放心大胆地取走卡里的4.56万元存款。

  彭某将取款中的1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债务,余款存放在家中。

  持卡人康某在发现银行卡的存款被盗取后,迅速报案。

  200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查看银行卡流水账单和取款录像光盘后,迅速确定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通知后,当日彭某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以上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彭某将赃款4.56万元全部退还给了持卡人康某。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彭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据《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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