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想“飞单”再上被告席 讨回36万元代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0:11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滕翔昊 通讯员周力韩明 实习生熊王乐)我市某银行被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拒付律师费,结果又被律师告上法庭,再次坐上被告席。江汉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需支付36万元律师费。

  3年前,某银行江汉区支行因为与一彭姓客户发生2200万元的股票返还纠纷,被客户告上法院。银行聘请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双方约定,银行前期不支付代理费,等该案终审银行胜诉后,不用向彭某返还2200万元的股票,银行就按2200万元的4.5%%支付代理费,否则就按挽回金额的4.5%%支付代理费。如果一审银行败诉,银行可以终止合同并拒付代理费。

  2004年12月,市中院一审判决:银行应向彭某返还1400万元的股票,银行得此判决后,在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时,银行另外聘请了律师,没再与原审律师合作。

  省高院裁定发回中院重审后,中院驳回彭某返还2200万元股票的请求,银行在该案中胜诉。

  当一审代理律师找该行索要代理费时,银行认为他们在一审中败诉,拒绝给付代理费。但是律师却认为,他们在一审中为银行挽回了800万元的损失,不能算败诉,双方为此又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

  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风险代理。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中本就写明了“按挽回金额的4.5%%支付代理费”,那么,在一审中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彭某1400万元的股票,说明银行挽回了800万元的损失。根据双方的合同,银行就应按800万元的4.5%%支付代理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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