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为何向祖父母讨要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5:02 新民晚报

  祖父母居住的房子,为何孙子诉求他们迁出?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祖父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之内迁出讼争房屋。

  集资住房惹纠纷

  1998年12月,年近10岁的周晓(化名)和母亲与有关部门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该房于2001年4月底建造完工,房屋无产权证书。次年11月左右,周晓祖父母搬入讼争房产居住。其间,周晓母亲与父亲因夫妻关系不和,于1999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位于南汇区大团镇上的该处房屋归周晓母亲使用,产权归属周晓。现周晓认为自己居住困难诉至法院。

  庭上双方各说理

  在法庭上,周晓认为,该讼争房屋落成后,自己的父母已解除婚姻关系。母亲考虑自己暂时不在该房内居住,故在2002年12月同意祖父母暂时居住在该房屋内。现自己同母亲居住困难,曾与祖父母交涉,让其迁出,但祖父母以种种理由继续占有,因此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祖父母迁出该房。

  祖父母则辩称,讼争房产建房协议虽以孙子名义签订,但实际出资人是他们老两口,他俩共出资30多万元。他们并不知道儿子与周晓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处分了有其份额的房屋。故要求驳回孙子的诉讼请求。

  孙子诉求获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讼争房产无产权证,建房协议上的一方为周晓与其母亲,周晓作为未成年人,其虽不是该房产的真实出资人,但鉴于周晓父母在离婚时已明确将该房产赠与给他,故该房产的所有人为周晓。

  现周晓的祖父母提出该房产自己出资大部分,从情理角度他们所述事实可能存在。然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或建造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且周晓母亲在离婚期间,老两口明知孙子实际尚未成年,无力建房,而仍同意以孙子名义与有关部门签订建房协议,该行为本身也证明老两口当时认可讼争房产赠与孙子,故老两口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特约通讯员富心振本报记者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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