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交钱电梯广告仍被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0:51 新京报

  广告公司起诉大雄城市花园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索赔40万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广告公司在小区的电梯里发布广告,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均来收取广告费,广告公司只得将两笔款分别交给两方,后电梯广告被物业公司全部拆除。为此,广告公司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余元。昨日,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费用交业委会不被物业认可据原告北京融众广告公司总经理介绍,2006年4月,融众广告公司与北京中协物业公司、大雄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电梯媒体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占用位于亦庄的大雄城市花园小区的30部电梯安置、发布120块镜框广告。3年的合同期,每半年支付15000元。不过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将钱交给谁,只是约定向“甲方”交费。

  该总经理表示,签订合同后,第一笔15000元交给了物业公司。在交第二笔款之前,业主委员会多次找到公司,称中协物业马上要从小区撤了,广告款要提前交给业委会。于是,广告公司就将第二笔15000元交给了业委会。

  但这笔广告费却不被物业公司认可,于是在去年12月11日拆除了小区所有的电梯广告,并表示“给钱就给重装,不给钱就不给装”。“此时业主委员会却让我们‘自行处理’。”该总经理说。

  物业当庭反诉要撤销合同面对广告公司的索赔,业委会表示,此事是物业公司造成的,业委会没过错。同时其认为,广告款就是应该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一方当庭提出反诉,自称“受了业主委员会和广告公司的欺诈,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的合同。”其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鉴于物业公司提出反诉,法官宣布休庭另行开庭。

  ■相关案例

  2005年12月15日,美丽园业委会终审胜诉鸿铭物业公司。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书支持了业委会13项诉求中的12项。法院判令鸿铭物业公司向业主归还3年的电梯广告位收益18万元,同时应归还的还有3533.76元的公厕用房供暖费及物业费。

  ■专家说法

  “电梯广告收益应归业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卫星:刚刚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小区楼宇(楼顶、外立面、大堂、电梯厅、电梯内等)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广告公司只需和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因为电梯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已经以法的形式被明确。

  不过,楼宇广告的发布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广告公司需要听取的是全体业主的意见,不再仅仅是“搞定”物业公司即可。但即使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电梯间作为业主们的公摊面积,本着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广告收益也应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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