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村主任因贪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1:06 三秦都市报

  本报安康讯 (记者 蔡建国 通讯员 张涛)4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一村村委会主任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万元,犯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刘某系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一村村民,1999年至2003年任该村村委会主任。2002年12月,该村铺设水泥路面,因资金紧张,刘某征得该村支书同意后,加盖村委会公章,以借条的形式从该村民胡某处借款2万元用于村上修路及跑项目开支。工程结束后,为兑现工人工资,2003年6月24日,刘某以出售20万株桑树苗为由从汉滨区林业局以工代赈专户转款5万元,刘某将该款转至五里信用社个人账户上,没有将此款交村财务入账,并于同年7月5日、6日分别取款1万元、4万元。同年8月,刘某将村上借胡某2万元款归还后,自己携余款3万元外出打工。归案后,刘某将3万元款全部归还退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村级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3万元公款不入村财务账户,自己予以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交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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