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设限可能涉嫌就业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2:30 石狮日报

  用人单位但凡招人,总要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也就意味着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人,被事先排除在招聘范围之外了。那么,是否用人单位开出的所有招聘条件,都要被视作就业歧视呢?结合《就业促进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采访了我市劳动监察和就业管理部门,并与企业界人士进行了交流。有关人士认为,《草案》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和追责还过于原则性,有关条文有待完善。

  一条招聘广告涉嫌五种就业歧视?

  “本企业招聘职员,要求:男、25至30周岁、身高1.7米以上、身体健康、本地户口……”这是一则招聘广告,看似平常,但参照3月25日我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 》,它似乎涉嫌五种就业歧视。

  在《就业促进法 草案》里,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就业歧视问题。《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在劳动力市场,记者采访了一些应聘者。他们均表示对这样的招聘广告习以为常,但当记者提及《草案》中相关内容后,他们均表示疑惑:“这到底算不算是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样的招聘广告,我个人认为未涉嫌就业歧视。”市劳动监察大队董队长说。

  董队长表示,用人单位设定一定的门槛,对应聘者设置的一个范围,是自身行业和岗位需要。但如果是在招聘广告中明确提出“不要XX地方人”、“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等内容,这就涉嫌就业歧视了。

  中德律师事务所的刘龙福律师认为,单从一则普通的招聘广告,很难说明是否存在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应相对而言,当两位应聘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应聘时,假设两人的工作素质差不多,而用人单位以应聘者的个头高矮、长相美丑或其他因素为依据来确定人选,就涉嫌就业歧视。

  “在美国,这些都涉嫌就业歧视。”在某布业集团任行政总监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为防止被起诉,美国人的招聘广告里一般都不会像中国人那样标出“性别”、“年龄”等要求,只是在面试中进行甄选。就业歧视有待“理清”

  在反就业歧视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何为“就业歧视”,换言之,我们应该给“就业歧视”设定一个范围,不能把所有招聘条件都当作是歧视。

  但值得关注的是,在《草案》中有关就业歧视的界定,除上述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别无他文。此外,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里,只有对行政主管部门、中介的约束,而对用人单位违法后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提及,遭遇就业歧视的受害者经常面临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市劳动监察大队董队长告诉记者:“尽管在我们工作经历中,鲜见就业歧视的案例;不过,如果有关条文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一旦发生类似行为,我们才能有法可依。”刘龙福律师也深有同感,他建议:“是否可以把已经确认的就业歧视行为在《就业促进法》中明示出来,这样才能增强操作性。”(记者林恩炳王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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