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及时过户 新房主持证上门要“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7:55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陈卉)这几天,汉口的邹先生急坏了。只因还有1万元房款未给,没及时办理过户,住了4年的房子眼看要被别人抢走了。

  2001年,邹斌购买了汉口香港路李先生的一套房子,60平米,成交价格5万元。交了4万元房款后,邹斌住了进去,又花了1.5万元将其翻修一新。

  剩下的1万元房款,李先生每次问他要,他都说“过段时间”。后来,李先生就没来了。

  2005年的12月,一位自称姓赵的先生找上门,他拿出一本房产证说:“这房子李先生8万元卖给我了”。现在,他是房主了,请邹斌搬走。

  邹斌去找原房主李先生时,李表示只能返还4万元房款。

  昨日,邹斌向法律在线咨询:原房主李先生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现在补齐余款,可否要回房子?

  【律师观点】房子已易主,房款可要回

  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宁称,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或现状变更时,应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现状变更登记,产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因此,邹先生和李先生虽然签有买卖合同,但由于邹先生未及时付清房款,李先生将房屋转卖赵先生,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该房应属赵先生所有,邹先生仅可以要求李先生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