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摔下脚手架致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8:57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戚育红) 沈某在一建筑工地上班才4天,就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致残。普陀区法院日前判决建筑工地工程管理方承担七成责任。

  2005年11月22日,沈某正在工地上干活,突然脚手架铁丝断了,他当即从脚手架上摔下,左侧跟骨骨折、左内侧踝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沈某状告建筑工地工程管理方,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摔伤是因脚手架铁丝断裂所致,被告方对此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工作时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也存在过错。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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