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受威胁”写下借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8:57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 章先生认为自己仅借款5600元,因受对方胁迫才在借条上写了3.68万元,因此不同意还这么多钱。由于章先生未提供相应证据,近日闵行区法院一审判令他归还陶先生3.68万元以及利息1000元。

  2005年11月20日,章先生向陶先生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款3.68万元,并承诺2006年1月30日前归还。去年2月5日,章先生再次向陶先生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借款在3月底前还清。由于到期仍未还款,他被陶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章先生虽辩称借条及还款承诺书均系受威胁后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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