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面临何种制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0:22 云南日报

  东北导游丽江伤人的事件引起读者广泛关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对该事件中男子的行为作了具体分析:

  该男子精神正常:

  一、欲伤害某人,在伤人后情绪激动,又冲上大街以不特定对象为目标疯狂砍杀。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先前的伤害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之后在大街上见人就砍的行为因无具体拟伤害对象,且危及了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数罪并罚。

  二、一开始就无特定伤害对象,不知何因冲上大街见人就砍。在这种情况下,已符合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承担该罪的相应刑事责任。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者家属还可向该男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因其犯罪行为而致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该男子精神不正常:

  首先,如其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要看其行为当时是否处于发病期。如实施行为时,其处于发病期,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实施行为时其处于精神正常期,则该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如其精神病不是间歇性的,要看其病情的严重程度,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其病情严重,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则不负刑事责任;如其行为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然,该男子的精神状况应以有关部门最终鉴定结果为准。

  记者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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