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交通事故索赔其他病药费?没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0:57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 本来是交通事故,却要对方赔偿肺结核的药费,这样的要求不合理!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了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中的部分费用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无因果关系,法院对这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2006年6月28日,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在玉林城站路禾力塘菜市的路段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的杨某发生碰撞,两车损坏,卢某及其妻受伤。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案后处理分析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某及其妻不承担事故责任。卢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医,后检查出卢某患有肺结核的传染病,医院建议卢某转院到专科医院治疗。卢某到结核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出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脑梗塞和继发性肺结核,卢某两次住院共用去医疗费15767.9元。原告卢某出院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便将轻型厢式货车的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法院开庭审理,杨某对原告卢某在肺结核专科医院治疗费用的赔偿有异议,认为治疗肺结核及脑梗塞的费用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及轻型厢式货车的车主刘某依照法律程序,申请了法院对卢某的肺结核、脑梗塞治疗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最终采纳司法部门的鉴定,认定卢某治疗肺结核的费用10533.108元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治疗无关,法院对此费用不予支持。

  (禤繁 陈洁)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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