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保亟待制度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1:19 中国环境报

  尹卫国

  3月31日,“绿色中国——环保公益日”活动在八大城市同时进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北京主会场表示,环保公众参与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

  “环保公益日”活动旨在唤醒公民的环境意识,激励公民积极投身于环境保护,从而形成全民环保之风尚。而目前我国公民参与环保的人数和领域都是很有限的,更谈不上深度参与。公众参与率低,折射出公民环境权利、责任与义务教育的不足。

  但笔者认为,缺乏鼓励和激励公民关心、参与环保的法律制度则是问题的关键。普通百姓通过什么渠道参与环保?怎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他们的环境权利如何保障?这些尚无法律制度具体规范,难于进行具体操作。公众参与环保的制度不足,成为阻碍公众投身环保公益事业的“绊脚石”。在欧洲,法律成为公民积极参与环保的坚强后盾,如公民可直接起诉制造污染的企业或组织,索取经济赔偿。相比较,我国公民则没有这种权利,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自然也就打了折扣。

  公众参与环保亟待制度跟进。笔者以为,须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切实保障公众监管污染的权利,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公开环境信息,让群众有知情权,这是公民参与环保的必备条件;二是公众有权监督政府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三是公众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污染制造者消除危害、清洁环境,并赔偿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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