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放行杆接连砸伤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5:01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严剑漪记者鲁雁南)两个路人进出小区、大厦时贪图方便抄近路,却因躲闪不及被门口的车辆放行杆砸伤。浦东新区法院日前接连判决了两起因车辆放行杆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去年1月18日下午3时左右,在上海工作的日本人远藤小姐拜访完客户后,兴冲冲地走出一座大厦。到了大厦东面围墙出口时,看到出口右边的放行杆已放下来,左边放行杆还竖着,就穿过去了。谁知她刚走到放行杆下面,就被突然落下的杆子砸得头晕目眩、血流满面。远藤小姐一怒之下将大厦物业告上法庭。

  然而,物业公司却认为,放行杆上明确有“禁止行人穿越、违者后果自负”的字样,而且地面上都有车行道和人行道出口的标志,已经尽到了谨慎管理义务。远藤小姐自己错误地选择车行道出口造成伤害,这与物业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作为常识,闸门机放行杆下应该仅供车辆通行而不是供行人通行,这一点远藤小姐应该知道,所以,其对自己的受伤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法院只支持了远藤小姐部分赔偿要求,不支持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8000元的要求。

  无独有偶,今年36岁的安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险情。去年6月2日晚,安先生骑车从朋友家出来,途经小区门口时,正好有辆卡车出去,于是紧随其后想“一同过关”。谁知就在安先生经过时,栏杆突然放下,砸中了他的右上额头及面部,他当即倒在地上。“那天晚上卡车开出小区后,我们放下横杆,天色昏暗中根本没有注意到还有人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小区保安认为,不管怎样,自行车进出都应该下车推行,这在小区门口都有警示标志的。

  法院认为,安先生在途经小区门口时对警示牌未加注意,即尾随车辆经过小区门口,存有一定过错,故物业只需承担80%的责任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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