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球伤搭档法院判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01:41 大连晚报

  打羽球伤搭档法院判不赔偿

  法院认为,体育运动是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受到伤害应风险自负,支持了被告给予原告补偿费1500元的请求

  ■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天红

  本报讯 张先生与陈先生搭档打羽毛球。陈先生回球时,羽毛球一下打伤了张先生的眼睛。张先生将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沙区人民法院认为,体育运动是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受到伤害应风险自负。支持了被告给予原告一定补偿的请求。

  2005年11月26日下午,市民张先生和朋友到一家健身中心打羽毛球,张先生与也来打羽毛球的陈先生搭档与另外两人进行双打比赛。张先生负责接近球,陈先生负责接远球。对方一个球打过来,飞过张先生的头部,张先生一回头,陈先生挥拍回球时,羽毛球一下击到张先生的眼睛上,导致张先生眼睑破裂,瞳孔渗血,眼压升高。

  张先生去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虹膜炎,左眼健发性青光眼,左眼房角后退。张先生治疗共花费了2500余元。事后,张先生将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万余元。

  在法庭上,陈先生说,我们自发地组织羽毛球活动,当时原告与我在一侧,在我前面,对方一球打过来,我做出了正常的打球动作,挥拍向对面打去,原告作出了有悖于正常羽毛球运动的动作,转过头来看,因此受伤。案发后,我联系了医院,支付了500元。从道义上讲,我愿意适当补偿给原告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加体育运动是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应该对体育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受到损害应该风险自负。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被告故意或严重违规侵权导致的。因此,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

  去年11月,沙区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令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补偿费1500元,扣除已付500元,给付1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于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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