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侵吞公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09:4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安康讯(记者张松通讯员黄福建)汉滨区五里镇一名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日前被汉滨区法院判刑。

  2002年12月,该村铺设的水泥路面因资金紧张,时任村主任的刘成弟征得村支书同意后,从该村村民胡某处借款2万元。2003年6月24日,工程结束后,为兑现工人工资,刘以出售20万株桑树苗名义从汉滨区林业局工赈专户转款5万元。但刘成弟没有将此款交村财务入账,而将款转至五里信用社个人账户上。同年8月,刘成弟将村上借胡某的2万元归还后,自己携余款3万元外出。归案后,刘将3万元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成弟身为村级基层组织负责人,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不入村财务账户,自己予以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交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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