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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出43万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11:23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养狗养出了祸事。龙湾区王某因家犬咬伤他人,而惹来天价赔偿。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43万余元。

  受害人林某与王某都是水产养殖户,两家因养殖场相邻而互相认识。2004年2月17日上午,王某到林家欲告知其养殖场的小狗被抓走一事,但林不在家,遂请林某邻居代为转告。当天中午,林某到王家想问清事情原委。不料,刚从王某家后门进去,楼梯口冲出一条狼狗,扑上来咬了林某右大腿。王某立即将林某送到当地医院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

  几天后,林某病情加重,随即被送至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到温医附一院抢救,诊断为右大腿感染、创面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先后接受五次清创手术。住院数月,医疗费高达173710.29元。王某仅在林某住院期间支付了1500多元。因无钱治病,林某只好提前出院,一年多来一直卧床不起。林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于2005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9364.49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林某所受伤的四个部位,伤残等级分别为5级、8级、9级、9级。

  龙湾区法院曾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王某认为,林某到其家缺乏正当理由,属于擅自闯入民宅,是侵犯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应由林某自行承担。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相互认识,原告到被告家是想问清事情原委,而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到被告家具有非法目的。在农村,原告这种推门进去叫人的做法,并不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据此,法庭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合计434841.49元。翔宇贤群 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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