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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拒绝退休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55岁的王先生因不同意退休,向法院诉请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前天,其诉求被宝山区法院驳回。

  王先生于1968年11月进入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1976年10月调至机械部任机械司机。两项工作均是强体力劳动,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特殊工种。1990年1月,王先生被调至安监部工作。1992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5年10月,公司为王先生填写了《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确认王先生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事宜。2006年4月24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对王先生累计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16年零2个月的事实予以确认。2006年8月1日,公司书面通知王先生,其经社保中心批准符合退休条件,要求其于2006年8月底前办理退休手续。9月2日,公司再次书面告知王先生办理退休手续,被王先生拒绝。9月21日是王先生55周岁的生日,公司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于10月16日向他发出了书面告知单。

  3天后,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诉,未获支持。王不服,遂诉至宝山区法院。

  法院认为,在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满10年、男年满55周岁的,属应当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法定情形。本案中,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已对此确认,据此,至2006年9月21日,原告已符合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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