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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未尽安全措施 坠落致残自担三成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郭剑烽通讯员戚育红)外来务工人员小沈从脚手架上摔下致残。普陀区法院日前判决,建筑工地工程管理方由于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七成责任,而小沈也因有过错要承担三成的责任。

  2005年11月22日,小沈在本市一建筑工地的脚手架上工作,突然脚手架的铁丝断裂,他当即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被工友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沈左侧跟骨骨折、左内侧踝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其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小沈由此状告建筑工地工程管理单位某餐饮公司和雇主方先生,要求赔偿。

  经查明,事故发生的当日,小沈属高空作业,但未采取安全措施。

  法院认为,餐饮公司对工地应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现由于捆扎脚手架的铁丝断裂,致使原告摔下受伤,餐饮公司显然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而原告作为高空作业工作人员,应当知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现由于原告未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导致从高空坠落受伤,原告对此亦存在过错。因原告无法举证其和方先生存在雇佣关系,故方先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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