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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18:1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4月5日消息(记者肖志涛)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高院已经向各基层法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从此以后,上海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将有“法”可依。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更好的处理相关行政案件。

  近几年,随着政府职能转换,利益格局调整和城市的发展建设,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引发的行政争议相当一部分以案件的形式起诉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价值愈发凸显,群众在行政行为面前有了更强的维权意识,正是这种“民告官”的案件的逐步增多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让“民官”纠纷妥善得以解决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了解,2006年上海市法院坚持“案件审理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力争案结事了”的办案思路,妥善处理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据统计,经法院协调后原告撤诉的行政案件达到30%以上,一些区县法院达到50%以上。行政审判呈现出“两升两降”的良好态势,即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较2005年增长了1.74%,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较2005年增长1.74%,申诉率较2005年减少了1.01%。通过诉讼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协调和解行为,统一操作尺度,根据去年10月最高法院召开“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海高院党组的要求,结合上海市行政审判实际情况,还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法官在协调时应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协调和解条件和不得因协调不成而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等五个“不得”。提出了要处理好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等“四大关系”和涉及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八大范围。比较系统地规范了行政审判的方式方法及指导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主观意愿的情形下,努力营造更为和谐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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