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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偷走信用卡狂刷9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00:52 大连晚报

  窃贼偷走信用卡狂刷9万元

  盗贼在5家商店内刷卡购物,三家得逞,失主将三家商店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讯 市民唐先生的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被盗走。唐先生去银行挂失时,发现该卡已被盗用。信用卡被盗后的2个小时内,盗贼在5家商店内刷卡购物,三家得逞,两家因为工作人员警惕性高识破用卡人与居民身份证不符。唐先生状告三家商店索赔。今年3月中旬,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但是,被告商店的责任大于原告。

  今年1月6日下午1时左右,唐先生在一家火锅店吃饭时,身上带的信用卡和身份证等物都被盗走。当天下午3时左右,唐先生发现信用卡被盗,立即前往发卡银行办理挂失,经过查询,信用卡内的钱已被盗用。唐先生向警方报案。事后查明,当天下午1时51分,有人持该卡在沙区某商场刷卡消费10355.4元。在一家珠宝店,2时至2时03分有人持卡在店内消费2次,共计消费36923元。在沙区另一家商店,下午2时58分,有人使用被盗卡消费45750.2元。但是,下午2时52分,有人持卡消费37949.4元时,员工审核该人的外貌与身份证不符,这笔消费没有成功。此人又在中山区一家大型商场消费时欲购买价值4万余元的金饰品,结账时被营业员发现此人与身份证不符,消费也没有成功。该人立即溜走。案发后,警方受理了此案,调用了有关录像。在警方调查时,数名有关人员描述,使用涉案信用卡消费的人年龄约为30岁。此案至今没有侦破。

  唐先生将三家商店一并告至沙区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分别赔偿10355.4元、45750.2元、36923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唐先生认为,三被告的员工在受理刷卡业务时,没有按照规程操作,没有对“持卡人”的身份和签名进行认真审核,存在严重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被告称,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都是自述,警方至今未能侦破案,无法证实该信用卡是否丢失。即使原告的信用卡确实丢失,也是因原告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的,本身有严重过错,并且在丢失信用卡长达2个小时后才挂失,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负责。被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审核了有效证件,核对了签名,从向法庭提交的录像可以看出,收银员请消费者出示有效证件,核对了签名交易才结束,不应承担有关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信用卡被盗的事实,该卡在当日下午1时后不在原告处控制。本案中刷卡人的签名与持卡人预留签名明显不符,被告因疏忽和懈怠未予注意,这种行为有明显过失,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对信用卡丢失并被冒用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被告的责任明显大于原告,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日前,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48元、32025元、2585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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